好当家: 好当家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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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
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
师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
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
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称
“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9:15-15:00。
   (2)公司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上午9:30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32
人,代表股份 453,361,3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31.0310%。
  另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人
员参加。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非累计投票议案:
保条件和贷款授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累计投票议案:
鹏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
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程序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意见书第三条所
列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
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股东既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
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了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权总数。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
表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9,320,3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1086%;反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49,245,3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921%;反对
  同意449,290,6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1021%;反对
  同意449,240,2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909%;反对
保条件和贷款授权的议案
  同意449,240,9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911%;反对
  同意449,288,6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1016%;反对
  同意449,501,8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1486%;反对
  同意444,105,0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506%;反对
  同意449,090,8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580%;反对
  同意449,814,6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2176%;反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45,477,15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09%。
  同意445,616,692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917%。
  同意445,002,20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1561%。
  同意444,977,07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1506%。
  同意445,507,91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77%。
  同意445,530,935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728%。
  同意445,175,71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1944%。
  同意445,282,62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180%。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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