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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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4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98 人,代表股份 109,818,624 股,占公司有表
                                             第 1 页 共 7 页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773,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56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7 人,代表股份 75,044,75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9%。
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6 人,代表股份 5,777,10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6 人,代表股份 5,777,10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0%。
东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如
下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136,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9,113,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2 页 共 7 页
弃权 1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9,137,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8,964,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2,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071%;反对 6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534%;弃权 1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9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第 3 页 共 7 页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277%;反对 6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67%;弃权 16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5%。
   关联股东杨文江持有 104,041,521 股回避表决,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739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8,971,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387%;反对 6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6%;弃权 16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9,105,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63,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30%;反对 5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65%;弃权 18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0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第 4 页 共 7 页
  表决情况:同意 109,154,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12,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029%;反对 49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31%;弃权 16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4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9,128,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86,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494%;反对 5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0%;弃权 1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9,133,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9%。
                                       第 5 页 共 7 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9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480%;反对 5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28%;弃权 1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9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8,93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9,118,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嘉颖律师、梁书仪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 6 页 共 7 页
议;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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