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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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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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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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操作流程等,说明了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北路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北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金
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
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召开的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 《上市规则》等法律、
(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2,973,087 股,
占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60.59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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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54,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02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65,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260,975,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
反对 49,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 2,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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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60,948,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49,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 29,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0,962,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
反对 61,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弃权 2,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327%;反对 61,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57%;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7%。
表决结果:同意 260,976,3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
反对 48,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2,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何金辉、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6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002%;反对 94,7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334%;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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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何金辉、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81%;反对 94,7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334%;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85%。
表决结果:同意 260,972,3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
反对 52,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弃权 2,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056%;反对 52,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28%;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7%。
表决结果:同意 260,936,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
反对 87,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 2,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162%;反对 87,7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74%;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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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936,3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
反对 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弃权 2,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19%;反对 88,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817%;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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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裘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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