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晨丰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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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518 第 1123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518 第 1123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27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2:00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
官镇园区四路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数为154,764,64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71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
代表股份数为94,065,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38%;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7人,代表股份数为60,698,81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75%。
  经审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公司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3: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4: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5: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6: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7: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54,746,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 12,900 股,弃权 5,000 股。
   议案 2: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54,746,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8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2,900 股,弃权 5,0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
票结果为:同意 30,235,54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8%;反对 12,900 股,弃权 5,000 股。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154,733,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97%;
反对 12,900 股,弃权 18,5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 30,222,04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62%;反对 12,900 股,弃权 18,500 股。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23,863,8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0.0337%;
反对 26,400 股,弃权 30,874,368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3,898,6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9948%;反对 26,400 股,弃权 6,328,368 股。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23,860,8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0.0317%;
反对 26,400 股,弃权 30,877,368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3,895,6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9849%;反对 26,400 股,弃权 6,331,368 股。
   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0,578,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6.7696%;
反对 26,478 股,弃权 30,874,368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3,898,6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9946%;反对 26,478 股,弃权 6,328,368 股。
   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23,860,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0.031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29,478 股,弃权 30,874,368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3,895,6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9847%;反对 29,478 股,弃权 6,328,368 股。
   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123,863,8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0.0337%;
反对 26,400 股,弃权 30,874,368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3,898,6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9948%;反对 26,400 股,弃权 6,328,368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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