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6-034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董事会召集,于
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交易系
统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 次 参 与 表 决 的股 东 及股 东授 权 代理 人共 78 名 , 持 有或 代 表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数 为
代理人 3 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5,671,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43,603,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41%。(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176,541,184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为 2,223,8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78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1%;
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9%;弃权 1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0305%;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83%;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12%。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78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1%;
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9%;弃权 1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0305%;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83%;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12%。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78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1%;
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9%;弃权 1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0305%;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83%;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12%。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225,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89%;
反对 1,0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51%;弃权 1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1.7434%;反对 1,0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2%。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632,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64%;
反对 6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6%;弃权 1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5934%;反对 6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54%;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12%。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788,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82%;
反对 4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8%;弃权 1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2492%;反对 4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96%;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1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546%;
反对 1,0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842%;弃权 1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1.0546%;反对 1,0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2%。
关联股东张锡亮及其控制的企业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钱光红,作为公司董事,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6,531,154 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78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1%;
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9%;弃权 1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0305%;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83%;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12%。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34,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5%;
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3%;弃权 1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3470%;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1%;
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4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张锡亮先生作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控
制的企业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 40,867,668 股,在股东会上回避了本议
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24,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0%;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 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415%;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1%;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0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01,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5%;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权 1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3106%;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2%;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12%。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189,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6%;
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4%;弃权 1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8806%;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2%;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6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一宏律师、王逸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