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6-0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以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71.97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1,9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71.751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70%。
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0.227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
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
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2,1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615%;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377%;反
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2,14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57%;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2722%;反
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953%;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
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
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
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姜正建律师和李猛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