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 7-1 号勤业商务大厦 9 楼 10 楼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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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717)6754 269;邮箱:minji@minj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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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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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宜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湖北宜
化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湖北宜化本
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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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湖北宜化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湖北宜化董事会召集。湖北宜化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同意湖北宜化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议案提交审议。
湖北宜化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45)。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是在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宜化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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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沿江大道 52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
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03 名,
其中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00 名,代表股份
数量 341,618,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10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其中持有效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数量 241,424,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982%。该统计结果系剔除现场和网络无效
投票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595 名,代表股份数量 100,193,582 股,占
湖北宜化股份总数的 9.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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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共计 600 名,其中持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97 名,代表股份
数量 10,997,0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湖北宜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非累积投
票提案
上述议案 4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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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湖北宜化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化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经湖北宜化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湖北宜化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载,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339,156,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794%;反对 1,858,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2%;弃权 60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35,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150%;反对 1,858,99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045%;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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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05%。
表决结果:同意 340,075,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484%;反对 1,516,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0%;弃权 2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54,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08%;反对 1,516,69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18%;弃权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
表决结果:同意 339,182,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872%;反对 1,857,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8%;弃权 57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61,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569%;反对 1,857,69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26%;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05%。
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持有公司 241,184,444 股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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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7,886,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4643%;反对 1,998,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897%;弃权 5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50,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421%;反对 1,998,29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712%;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68%。
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627,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72%;反对 1,444,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8%;弃权 5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006,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952%;反对 1,444,19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26%;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22%。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8,970,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49%;反对 2,08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3%;弃权 5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9,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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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227%;反对 2,084,89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586%;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8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宜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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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荷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殷之辂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