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材料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王现全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5 月 18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98 人 , 代 表 股 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材料,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股份 129,444,7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02%。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3 人,代表股份 6,913,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8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表决情况,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
同意:135,069,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9%;
反对:90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0%;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135,037,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3%;
反对:9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62%;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135,022,7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06%;
反对:9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5%;弃权: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5,091,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11%;
反对:92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7%;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5,646,7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5,73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647%;
反对:1,20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23%;弃权:
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5,321,2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135,06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2%;
反对:86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0%;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5,618,3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135,103,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02%;
反对:8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9%;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135,020,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9%;
反对:94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2%;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35,046,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79%;
反对:91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0%;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135,014,0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42%;
反对:9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9%;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34,790,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01%;
反对:1,18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5%;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135,037,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3%;
反对:92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7%;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