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5660-1-O-1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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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5660-1-O-1 号
致: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 1 号丰山集团 11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并
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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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
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 10 点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 1 号丰山集团 11 楼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殷凤山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352,0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97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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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575,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282%。
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6,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469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8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95,9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1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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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80,038,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2%;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38,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2%;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22,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7%;反对 1,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3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98%;反对 1,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3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194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22,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7%;反对 1,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3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98%;反对 1,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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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3%;弃权 3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194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董事 2025 年薪酬的确认及 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66,2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6,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772%;反对 1,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弃权 3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195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0,037,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88%;反对 1,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1,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120%;反对 1,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310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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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向非关联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38,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2%;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37,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0%;反对 1,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371%;反对 1,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5%;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310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 2026 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37,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0%;反对 1,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371%;反对 1,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5%;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310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 2026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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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5,649,2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7342%;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497%;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310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 2026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5,649,2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7342%;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497%;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310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38,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2%;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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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497%;反对 1,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310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22,3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6%;反对 1,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3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0,037,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0%;反对 1,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5%。
表决结果: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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