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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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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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钢研
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律师、王
士龙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
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
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巨
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股
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法律意见书
长杨植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 90 名,共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9,941,636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8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1,359,63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5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人数 89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582,005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0%。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
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
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
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
知中详细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
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59,769,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46,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62%;反对 11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4%;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59,76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45,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05%;反对 11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4%;弃权 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59,765,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43,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62%;反对 16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7%;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59,757,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35,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4%;反对 17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5%;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59,757,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35,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4%;反对 17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5%;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7,244,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44,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0%;反对 26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8%;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59,74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18,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41%;反对 17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5%;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邹盛武:
                           王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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