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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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仙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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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
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
业园区(城东)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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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84,77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1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366,6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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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8,937,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92%;反对 16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8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8%;反对 16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2%;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表决结果:同意 439,003,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10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53,5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0%;反对 109,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 3,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同意 439,022,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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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785%;反对 9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72,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对 9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1%;弃权 3,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8,81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6%;反对 28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66,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3%;反对 288,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7%;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表决结果:同意 438,883,3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9%;反对 16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33,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9%;反对 16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2%;弃权 66,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
表决结果:同意 54,051,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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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关联股东
王寿纯、曲立荣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51,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0%;反对 291,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2%;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表决结果:同意 438,803,3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87%;反对 29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53,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7%;反对 291,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8%;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870,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9%;反对 17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0,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 171,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5%;弃权 75,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
表决结果:同意 438,801,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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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283%;反对 29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51,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6%;反对 293,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9%;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表决结果:同意 425,195,8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8298%;反对 13,894,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445,8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946%;反对 13,894,27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566%;弃权 26,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表决结果:同意 438,860,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8%;反对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10,9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7%;反对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5%;弃权 80,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表决结果:同意 438,871,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42%;反对 16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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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1,5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2%;反对 164,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9%;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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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阳光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玥珲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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