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 八菱 公告编号:2026-02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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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离职,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 7 月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注销离职人员在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环节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 3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况及已履行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况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激励计划期权授予
总量合计 1000 万份,其中: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股权 850 万
份,对应激励对象 108 人;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完成预留期权授予 150 万
份,对应激励对象 13 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初始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经
公司历次权益分派事项调整后,现行行权价格为 5.25 元/份,预留授予期权行
权价格与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保持一致。
(二)已履行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议,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本激励计划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权日、在激励
对象满足条件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全部相关授予手续。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5 月 19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 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
权初始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手续,并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披露《关于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由 36 个月延长至 48 个月,同步
调整预留期权等待期、行权安排及行权条件,并修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
款。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变更事项出具核查意
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8 月 11 日为预留期权授权
日,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初始行权价格为
出具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2025 年 8 月 23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司完成预留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披露《关于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将期权行权价格
由 5.5 元/份调整为 5.3 元/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价格调整
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行权价格调整为 5.25 元
/份;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注销其未行权股票期权 3 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调整为 107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847 万份;确认首次授予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意为 107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本次可行权
数量为 423.5 万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发生离职情形(包括主动辞职、合
同到期不再续约、因违法违规被公司解聘等)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决定注销该离职人员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环节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 3 万份股票期权。
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8 人调整为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性,亦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离职人员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注销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为: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注销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注销部分期权及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