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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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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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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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建鸿路 3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总数 15,671,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1%。
   经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3,603,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74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4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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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8,78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25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05%;反对 477,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83%;弃权 1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2%。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8,78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25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05%;反对 477,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83%;弃权 1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2%。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8,78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25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05%;反对 477,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83%;弃权 15,400 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2%。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8,225,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694,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434%;反对 1,034,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954%;弃权 1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2%。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拟中期分红事项
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8,632,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101,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934%;反对 626,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54%;弃权 1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2%。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8,788,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257,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492%;反对 47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96%;弃权 15,4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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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2%。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及绩效方案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1,6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675,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546%;反对 1,053,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842%;弃权 1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2%。
   关联股东张锡亮、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钱光红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8,78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25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05%;反对 477,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83%;弃权 1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2%。
   (九)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18,334,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4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671,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70%;反对 57,3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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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1%;弃权 15,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64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关联股东张锡亮、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9,224,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693,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15%;反对 45,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1%;弃权 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59,201,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670,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06%;反对 58,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2%;弃权 1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61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情况:同意 59,189,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658,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06%;反对 70,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2%;弃权 1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61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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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陈一宏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逸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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