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雪节能: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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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聘请,指派周峰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江
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
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9,1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3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9,162,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4.038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以普通决议审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19%;反对 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23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以普通决议审
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99.7619%;反对 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0.23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3,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以普通决
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90.952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8095%。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
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 2,600 股(其中,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以普通决
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81.6667%;反对 5,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12.1429%;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1905%。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以普通决议审
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99.7619%;反对 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0.23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以普通决议审
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99.7619%;反对 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0.23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案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90,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 0.003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97.1429%;反对 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0.238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190%。
  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常山晶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同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周 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谭美玲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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