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 2 号天元港中心 A 座 7 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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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编号:北京总所法律意见书 20260427043
致: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
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核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以及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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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股东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具体事项,对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事宜进行了充分披露。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安定路 35 号安华发展大厦 8 层—北京银信长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司发出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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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
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银信科技 2025 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61 名,代表公司股份 2,967,2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67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指派
的见证律师。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银信科技 2025 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表》,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另外,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表决还就除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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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 94,054,42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405%;反对 664,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2%;
弃权 342,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3%。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
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578%;反对 664,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92%;弃权 34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5430%。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 94,058,52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448%;反对 661,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2%;
弃权 341,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9%。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
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6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960%;反对 661,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48%;弃权 341,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4991%。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 94,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499%;反对 610,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5%;
弃权 387,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6%。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
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578%;反对 610,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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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827%;弃权 387,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0595%。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 94,105,42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942%;反对 62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2%;
弃权 334,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6%。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
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66%;反对 621,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602%;弃权 334,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2632%。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 93,359,8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098%;反对 1,363,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8%;
弃权 337,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4%。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
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6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483%;反对 1,36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72%;弃权 337,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3846%。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 9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166%;反对 1,359,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05%;
弃权 335,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9%。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
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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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1,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640%;反对 1,359,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290%;弃权 335,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3070%。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指派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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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岳 运 生
承办律师:
赵 茂
承办律师:
张 肖 瑞
二○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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