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测测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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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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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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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
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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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西
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称“《会
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
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内
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通知召开时间提前二十日且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泽新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额44,435,69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489%(按四舍五入
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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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名,代表公司股份40,9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5191%。经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85,59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129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2人,代表股份3,485,69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4.1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人,代表股份3,485,598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1299%。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及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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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 决结 果:同 意44,409,3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459,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245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651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33%。
  表 决结 果:同 意44,409,4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459,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2484%;反对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654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5%。
  表 决结 果:同 意44,407,3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457,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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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的99.1881%;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7000%;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9%。
  表 决结 果:同 意44,405,2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455,2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79%;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7689%;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33%。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55,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0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455,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50%;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7717%;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33%。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李泽新、新余市华瑞智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及新余市聚源嘉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 决结 果:同 意44,409,3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459,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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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的99.245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651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33%。
  表 决结 果:同 意44,405,6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455,6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93%;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728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参
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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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明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光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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