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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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6-048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推举)。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2 人,代表股份 1,050,999,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98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34,879,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7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2 人,代表股份 99,331,21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12%。
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219,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反
对 569,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210,5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8,550,6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提案 2.00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19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6%;反
对 539,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弃权 262,9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8,528,54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8%。
   提案 3.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4,641,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199%;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1,801,28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提案 4.00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8,71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4%;反
对 654,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弃权 1,633,0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043,7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1%。
   提案 5.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873,091,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724%;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250,98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2%。
   提案 6.00 《关于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433,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反
对 49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 67,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8,764,94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提案 7.0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847,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824%;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007,66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5%。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所作《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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