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14: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242 号
致: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八塘路 116 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www.tylaw.com.c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杭州
湾新区八塘路 116 号)召开,由董事长胡建立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0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612,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587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009,7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48%。
投票的股东共计 14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302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4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0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2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00,563,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63,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5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6872%;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6.3745%;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93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8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833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3.4694%;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697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8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5013%;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3.5358%;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96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78,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4389%;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4.2164%;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344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83,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1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4.1500%;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630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83,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357%;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3.5358%;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228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92,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7463%;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2.0750%;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178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580,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龙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