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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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 年
       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2025 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 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
      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拟签署租赁合同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审议了《公司董事 2025 年度
      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基本情况、股权
      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3 点 00 分在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 7588
      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0)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
      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7,786,000 股。
      相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
      法有效。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计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351,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292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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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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