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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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99 号
致: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刘昭怡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
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 59 号赣州章江宾馆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洪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人 , 代 表 股 份 349,835,429 股 , 占 公 司 在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股 份 总 数
(504,691,083 股)的比例为 69.316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336,877,118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给 公 司 的 网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22 人 , 代 表 股 份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 一 ) 审 议 通 过 《 202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
果为:同意 347,755,3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三 ) 审 议 通 过 《 2025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 四 ) 审 议 通 过 《 202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349,700,9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
反对 4,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00,949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反对 4,68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八)在关联股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冶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福建闽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6,801,314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4%;反对 4,68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7%。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 同意 349,700,949 股 ,占 出席 本次 会议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十)在关联股东宁波海诚领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231,3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
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00,9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15%;反对 4,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3%;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349,702,3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
反对 3,2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
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杨金洪先生、谢小彤先生、许火耀先生、钟炳贤先
生、姜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249%。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以
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黄令先生、陈少华先生、徐爱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2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286%。
公司已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