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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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苏州赛腾精密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 585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
月 1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404,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58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3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25,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370%。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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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本所律师。一名董事以通讯形式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 53,424,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3,424,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3,424,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1,56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3.6221%;反对 5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16.1100%;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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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51,993,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389,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6,62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2.6770%;反对 621,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16.8144%;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3,433,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46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3.8628%;反对 5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15.9369%;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通过。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374,2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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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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