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南宁八
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 7 月修订)》
(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
整、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5.3 元/份调整为 5.2 元/份。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因权益分派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按照规定执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
二、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6.3 元/份调整为 6.25 元/份。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因权益分派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按照规定执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
三、关于注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环节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 3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8 人调整为 107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总量由 850 万份调整为 847 万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离职人员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注销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四、关于注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环节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 2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42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总量由 850 万份调整为 848 万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离职人员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注销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五、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5
年 7 月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25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结果,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可
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拟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行权条件完备,可行权数量与公司年度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匹配。
公司本次行权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依规办理并实施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
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合计 423.5 万份,涉及激励对象 107 名,行权价
格经公司权益分派调整后为 5.25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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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