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6-04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5 - 2026/5/26 2026/5/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9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不进行其他形式利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
股本或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3,090,611,551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
股份数 58,623,000 股后,以 3,031,988,551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 151,599,427.55 元(含税),占 2025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5 - 2026/5/26 2026/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
放。
(1)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计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对个
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份按规定计税。对于持有本公司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股份的个
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
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利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及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对于香
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92-5891697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