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通转债”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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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通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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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通转债”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60746 号
致: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汇通转债”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德恒律师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募集说明书》;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三 )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布的《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汇通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四 ) 公 司 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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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se.com.cn/ ) 公 布 的 《 汇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汇 通 转
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资料》;
(五)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债券持有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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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以公告形式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表决方式、债权登
记日、会议议案、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表决程序与效力等重要事
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8:00 在高碑店市世纪
东路 69 号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
讯方式召开,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经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共 11 家,合计持有本期债券
发行面值 2,359,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额的比例为 0.6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约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合法、有效。
二、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是截至债权登记
日(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次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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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提供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
认 出席本次债 券持 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债券 张数
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6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约定。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文件,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的议案共 1 项,内容为:《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权限范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没有债券持有人提出新的议案,也不存在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议案:审议表决《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投同意票的债券面值总额共计人民币 2,359,000 元,占出席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偿还的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 100%;投反对票的债
券面值总额共计人民币 0 元,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偿还的有表决权的
债券面值总额的 0%;投弃权票的债券面值总额共计人民币 0 元,占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偿还的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 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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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
《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和约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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