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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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6-02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6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8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 至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玉晓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13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97,730,082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6.4492%,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2,547,392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29.9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5,182,690股,占本
公司总股份数的6.5484%。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3,894,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100%;反对股份14,26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1,347,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8.9233%;反对股份14,268,9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6311%;弃权股份9,566,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57%。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3,909,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112%;反对股份14,27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1,362,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8.9301%;反对股份14,271,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6322%;弃权股份9,549,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377%。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3,449,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7.9728%;反对股份15,45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0,90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8.7163%;反对股份15,451,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1805%;弃权股份8,829,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1032%。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3,375,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7.9666%;反对股份14,79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0,827,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8.6818%;反对股份14,790,7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8736%;弃权股份9,564,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47%。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3,85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068%;反对股份14,3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1,3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8.9055%;反对股份14,310,9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6506%;弃权股份9,562,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39%。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2,314,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7.8780%;反对股份16,29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89,766,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8.1888%;反对股份16,291,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5711%;弃权股份9,12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2402%。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5,178,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7.2822%;反对股份32,05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82,63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8725%;反对股份32,053,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8957%;弃权股份498,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31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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