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06: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
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吴波、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 律师按 照律 师行 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 责精神 ,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臧
牧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61,550,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14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共 计 17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
股东共计 2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4,994,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8618%。
   经核查,股东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
                                    法律意见书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 验 证,本 次股 东会 投票结束 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 议案的现 场投票 、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所 律师 认为:公 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 程序、召 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皖仪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