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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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23 号
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和该等提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
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
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00 在江苏省昆山经
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 999 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姚勤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的 41.4744%,其中: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6,149,62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597%。
投票的股东共计 6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53,77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60 人,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224,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6%。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
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28,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1%;反对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7%;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95%;反对 663,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28,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1%;反对 65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7%;弃权 21,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95%;反对 653,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6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28,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1%;反对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7%;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95%;反对 663,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28,5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1%;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8%;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49,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14%;反对 663,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04,3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4%;反对 67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5%;弃权 21,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25,5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52%;反对 67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6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280,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82%;反对 68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30%;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28,9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928%;反对 68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6 年度公司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7,280,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82%;反对 68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30%;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28,9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928%;反对 68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39,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2%;反对 65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7%;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0,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815%;反对 653,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17,7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1%;反对 6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8%;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8,9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094%;反对 67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该提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44,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4%;反对 64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5%;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5,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98%;反对 648,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该提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280,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82%;反对 68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30%;弃权 1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28,9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928%;反对 684,7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6,152,642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73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317 票。
  姚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6,150,6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14 票。
  吴有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6,150,64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16 票。
  耿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6,150,63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12 票。
  沈黎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8,766,11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384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
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11 票。
  金景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0,675,732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5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312 票。
  蒋德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0,673,73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4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11 票。
  陈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0,673,72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4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09 票。
  罗贵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黄   娟
                           经办律师:
                                    肖   婷
                           日期:202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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