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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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00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杜江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019,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260%,其中:
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5,446,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6.7236%。
票的股东共计 13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573,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302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2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394,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5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871,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82%;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46,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93%;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4%;弃权 5,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22%。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876,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15%;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51,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8%;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4%;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876,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15%;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51,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8%;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4%;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4,876,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15%;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51,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8%;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4%;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606,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49%;反对 412,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980,9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29%;反对 412,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13%;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873,34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92%;反对 144,5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48,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44%;反对 144,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873,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92%;反对 144,5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48,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44%;反对 144,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4,876,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15%;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51,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8%;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4%;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阮佳林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9,029,35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77%;反对 144,5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49,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40%;反对 144,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阮佳林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9,031,72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5%;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51,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68%;反对 142,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阮佳林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9,028,45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70%;反对 144,5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48,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53%;反对 144,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4,841,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76%;反对 175,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16,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23%;反对 175,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5%;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0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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