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特迅: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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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ST 特迅        公告编号:2026-041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特迅电力大厦十楼会议室。
     司”)董事会。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份总数 127,928,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6244%。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127,478,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442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84 人,代表股份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842,61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9329%;反对 76,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90.7125%;反对 7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2604%;
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271%。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841,91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9323%;反对 77,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3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90.6368%;反对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3360%;
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271%。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798,71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8985%;反对 1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893%;弃权 15,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9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 份的 85.9661% ;反 对 114,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821,41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9163%;反对 9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4204%;反对 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5525%;
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271%。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820,91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9.9159%;反对 9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3663%;反对 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5525%;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812%。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7,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88.3663%;反对 97,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88.3663%;反对 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5525%;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812%。
  关联股东欧华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804,71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9032%;反对 114,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893%;弃权 9,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 份的 86.6148% ;反 对 114,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843,11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9332%;反对 75,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3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90.7666%;反对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1522%;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812%。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821,51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9164%;反对 75,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88.4312%;反对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1522%;
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4166%。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冷佳霖律师和夏宇慈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26 年 5 月 15 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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