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华锦: 新华锦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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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华锦国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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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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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岭路 131 号 17 楼会议室召开。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发出《山东新华锦国际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提前不少于 20 日公告通知
股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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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5,859,652.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35%。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35 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216,32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341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6,075,976.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6%;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479,824.00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
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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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943,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92%;反对 4,8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5%;弃权 311,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01,049,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0%;反对 4,7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9%;弃权 31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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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01,051,4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8%;反对 4,7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9%;弃权 3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01,050,0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1%;反对 4,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78%;弃权 3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53,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592%;反对 4,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11%;弃权 3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7%。
  本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00,941,6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85%;反对 4,8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5%;弃权 31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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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345,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299%;反对 4,82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412%;弃权 31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9%。
  本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338,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57%;反对 4,8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827%;弃权 3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338,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57%;反对 4,8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827%;弃权 3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6%。
  本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
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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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5,546,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114%;反对 4,8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74%;弃权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46,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114%;反对 4,84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74%;弃权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2%。
  本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
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00,841,4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99%;反对 4,9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0%;弃权 3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45,3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406%;反对 4,9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97%;弃权 3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7%。
  本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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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01,044,7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85%;反对 4,7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2%;弃权 3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48,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333%;反对 4,7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51%;弃权 3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6%。
  本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00,998,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3%;反对 4,76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24%;弃权 3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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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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