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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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6-024)。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数为 584,459,53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054%。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539,602,17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4.4478%。
   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4,857,357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76%。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5 人(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7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93,074,72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165%。
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
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同意 584,446,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
反对 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061,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同意 584,443,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058,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同意 584,446,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
反对 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061,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案》
   同意 584,431,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反对 2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046,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
务中心(有限合伙)、林州昊鸣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
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
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琴、沈兆山、王海峰、张海涛就本议案回避
表决。
   同意 93,429,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069,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9%;反对 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同意 583,616,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7%;
反对 84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2,231,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同意 584,454,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069,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同意 584,454,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069,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劳全林、虞坚、王海峰、张海涛、
朱文光、黄志明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583,049,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4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2,231,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38%;反对 84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05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劳全林、虞坚、王海峰、张海涛、
朱文光、黄志明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583,048,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43%;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2,230,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27%;反对 84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051%;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劳全林、虞坚、王海峰、张海涛、
朱文光、黄志明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583,048,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41%;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2,230,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27%;反对 84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043%;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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