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26-02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份 1,595,999,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479%。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柏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
了如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5,204,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9%;反对 35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弃权 234,7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7,225,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1%;反对 35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0%;弃权 234,7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表决结果:同意 1,795,217,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6%;反对 361,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弃权 219,6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7,23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3%;反对 361,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弃权 219,6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表决结果:同意 1,794,899,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99%;反对 662,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弃权 236,2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6,920,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3%;反对 662,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0%;弃权 236,2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表决结果:同意 1,795,349,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0%;反对 359,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弃权 8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7,370,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1%;反对 359,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弃权 8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表决结果:同意 1,736,789,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140%;反对 58,91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810,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55%;反对 58,91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79%;弃权 9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表决结果:同意 1,795,2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04%;反对 391,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弃权 140,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7,28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8%;反对 391,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4%;弃权 140,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2,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
表决结果:同意 1,795,219,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8%;反对 479,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弃权 99,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7,24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7%;反对 479,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6%;弃权 99,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关联股东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柏藩、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王
正江、周贵阳、张丽英共计持有股份 1,587,978,769 股,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07,19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5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7,19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反对 37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弃权 245,5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5,190,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2%;反对 49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弃权 11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7,212,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7%;反对 49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6%;弃权 11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柏藩、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王
正江、周贵阳共计持有股份 1,587,931,369 股,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07,344,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6,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7,296,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6%;反对 426,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0%;弃权 96,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表决结果:同意 1,793,458,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97%;反对 1,468,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05,479,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40%;反对 1,468,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7%;弃权 871,4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崇华、周剑峰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