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
电话:0756-3263939 传真:0756-3293638 邮编:519000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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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发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余家燕律师和
刘海伟律师出席华发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发股份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华发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发股份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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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珠海华发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大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
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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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参
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38人,代表股份数1,007,255,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15,850,363股。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计333人,代表股份数191,405,085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
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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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事务
所律师参加。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郭凌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身份真实
有效,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968,988,776 96.2008 37,431,080 3.7161 835,592 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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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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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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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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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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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
(四)A股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A股股东分段情
况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5%以上普通 724,967,98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股东
持 股 1%-5% 普 通 229,029,76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股东
持股1%以下普通 14,963,225 28.0958 37,542,980 70.4930 751,500 1.4112
股股东
其中:市值50万 12,876,885 73.2338 4,472,560 25.4364 233,800 1.3298
以下普通股股东
市值50万以上普 2,086,340 5.8482 33,070,420 92.7005 517,700 1.4513
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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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的议案
分配方案的议案
开展关联交易的议
案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
案
权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进行融资的议案
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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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公司经营班子开
展对外投资的议案
司融资提供担保及
公司向其提供反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的议案
产专项计划业务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薪酬方案及薪
酬的议案
务所的议案
议案 4、9、1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
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华金证券-珠海华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融汇 31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815,845,263 股。
议案 7、9 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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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