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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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
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天津
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
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人,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122,67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20%。其中,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254,67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3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88,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
内容相符,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6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84%;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5,2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76%;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6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84%;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5,2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76%;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6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84%;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5,2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76%;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5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78%;反对1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0,9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63%;反对137,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6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75%;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1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37%;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6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84%;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5,2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76%;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6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84%;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5,2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76%;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6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75%;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1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37%;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6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75%;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1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37%;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122,5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305%;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3,3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64%;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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