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08: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68 号
    致: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对本次会议提供见证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
    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法律意见书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6 年 4 月 21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 点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
园区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9,736,868 股。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75,007 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87,507 股。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或线上视频方式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
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14,8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0%;247,7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8%;24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14,8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0%;247,7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8%;24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47,3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48%;244,6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219,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5%。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0,972,3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9%;316,9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3%;222,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48,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193%;反对 316,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7332%;弃权 2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4475%。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44,6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5%;244,6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222,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20,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640%;反对 244,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6884%;弃权 2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4475%。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14,9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245,04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3%;25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9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989%;反对 245,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7088%;弃权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092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17,7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7%;244,8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1%;24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93,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592%;反对 244,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6996%;弃权 2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412%。
薪酬、津贴方案》
 关联股东徐伟达、董浩、董雪峰、徐成凤、朱水宝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80,5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395%;255,04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83%;25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51,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718%;反对 255,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5036%;弃权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3247%。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33,2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19%;256,0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3%;222,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08,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63%;反对 256,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3262%;弃权 2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4475%。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14,3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1%;248,34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7%;24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永悦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