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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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 2025 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
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
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
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
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滨江区江虹路 459 号 A 座,公司 2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
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股权登记日)
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 6 名,所代表股份为 97,612,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579%。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15,8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93%。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相关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
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5,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42%;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5%。
  (2)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69,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3,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87%;反对 2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68%;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1,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5,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52%;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跨境资金池结算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3,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6,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1%;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3,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6,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1%;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67,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1,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98%;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9%。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1,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5,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84%;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3%。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088,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65,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35%;反对 2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68%;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7%。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3,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6,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1%;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28,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67%;反对 1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87%;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3,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6,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1%;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66,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0,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86%;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8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1%。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3,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6,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1%;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
  (14)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064,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68,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01%;反对 2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84%;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5%。
  (15)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公司<重大资产经营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0,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56%;反对 1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9%;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5%。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2,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25%;反对 1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9%;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
  (1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0,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4,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72%;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5%。
  (1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3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6,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93%;反对 1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3%;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谢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雨琦
                    律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相瑜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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