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合
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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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会
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7 名,
代表股份 12,008,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3%,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 名,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 12,008,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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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司现任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经查验,同意 129,20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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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82,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81%;反对 48,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1%;弃权 2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68%。
经查验,同意 129,20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82,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81%;反对 48,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1%;弃权 2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68%。
经查验,同意 129,20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31%;反对 5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1%;弃权 2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68%。
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29,19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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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6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98%;反对 5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1%;弃权 2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1
%。
(1)关于公司 2026 年董事薪酬
本议案经股东邹雄伟、文立群、张辉、侯亮、贺军华回避表决。
经查验,同意 127,213,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3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66%;反对 5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8%;弃权 3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6
%。
(2)关于公司 2026 年独立董事津贴
经查验,同意 129,163,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3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66%;反对 5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8%;弃权 3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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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同意 129,120,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6,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95,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81%;反对 5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8%;弃权 356,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51
%。
经查验,同意 129,19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2,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8%;反对 5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8%;弃权 2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34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经查验,同意 129,19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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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72,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8%;反对 48,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1%;弃权 2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1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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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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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玉荣 周 喻
经办律师:
梁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