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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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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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6)第133号
致: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赣州逸豪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晓静、黎诗芸律师
(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
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会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阅
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作出,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
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剑萌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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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公司总股份为169,066,667股,
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569,642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31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09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12,730,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165%。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48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0,580,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0%。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53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与截至2026年5月12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
执照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以及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93,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表决结果:同意123,3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89,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表决结果:同意123,30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94,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表决结果:同意10,589,089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89,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本议案关联股东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逸源有限公司、张剑萌已回避表
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593,589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93,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本议案关联股东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逸源有限公司、张剑萌已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123,3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93,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表决结果:同意123,3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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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89,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
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
计数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治理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周晓静
                            黎诗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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