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5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议室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08,464,7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42,194,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6,847,705 股的 5.3625 %。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366,928,45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786,847,705 股 的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97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6,847,705 股的 0.1233 %。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41,536,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6,847,705 股的 5.2788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41,224,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6,847,705 股的 5.2392%。
(四)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07,542,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8,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271,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8133%;反对 744,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639%;弃权 178,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7,537,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2,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267,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8019%;反对 744,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644%;弃权 182,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7,563,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293,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7.8633%;反对 763,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8084%;弃权 138,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7,52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256,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7770%;反对 743,6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625%;弃权 194,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8,989,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2,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718,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77.5429%;反对 773,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8336%;弃权 8,702,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0.62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范玥宸律师、顾祺增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