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26-016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301会议
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41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611,801,35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60.2293%。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24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501,085,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10.899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36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124,376,88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12.24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所代表股
份数额为13,661,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1.3449%;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41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110,715,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
股的比例为10.8995%。
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股东孙彭生、付卿、陈增良、杨自亮、孙家权、段保州、
李岗生、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其各自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49,938,538股、
股,合计持股488,349,921股)均进行了回避表决,且均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