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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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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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或“上市公司”)
对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见
证上市公司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上市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
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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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
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日期不少于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2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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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77人,代表股份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225,147,95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64
人,代表股份236,036,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7%。
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数量,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71人,代表股份102,124,03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101,870,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8%。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年度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时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
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1,456,273,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9%;
反对4,04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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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21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09%;反对4,04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35%;弃权8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5%。
同 意 1,455,566,5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506,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90%;反对5,16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87%;弃权4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 意 1,455,654,7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594,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54%;反对4,94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29%;弃权5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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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1,455,251,1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19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02%;反对5,313,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1%;弃权6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 意 1,456,649,58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589,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95%;反对3,791,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0%;弃权7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 意 1,456,434,58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374,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90%;反对3,95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15%;弃权7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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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弃权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 意 1,456,449,7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389,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9%;反对3,973,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05%;弃权7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 意 1,456,651,18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590,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11%;反对3,53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7%;弃权9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 意 1,408,316,22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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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5,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314%;反对51,668,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42%;弃权1,199,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 意 1,426,629,66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56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40%;反对33,497,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04%;弃权1,057,6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356%。
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 意 1,456,597,98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537,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90%;反对3,719,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0%;弃权8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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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1,455,424,46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572,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35%;反对4,725,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6%;弃权8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61,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述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2仅审议一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与非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一致,故不采用累积
投票制表决。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年度股东会通知》中
所列明的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年度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