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04: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204 号
致: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
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
禾丰路 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汤秀清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6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
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0,694,9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79%;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1%;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0%。
  表决结果:同意 90,680,5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35,0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38%;反对 47,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42%;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0%。
以下事项逐项表决:
  (1)审议通过汤秀清先生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3,942,5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3,8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59%;反对 50,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48%;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3%。
  (2)审议通过雷群先生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89,249,3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0,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52%;反对 51,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1%;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77%。
  (3)审议通过肖泳林先生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89,666,9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98%;反对 50,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48%;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4%。
  (4)审议通过韩守磊先生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90,667,0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1,5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26%;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3%;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1%。
  (5)审议通过陈文生先生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90,667,8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2,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24%;反对 50,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48%;弃权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28%。
  (6)审议通过汤志彬先生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90,667,8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2,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24%;反对 50,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48%;弃权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28%。
  (7)审议通过黎文飞先生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90,667,8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2,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24%;反对 51,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35%;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1%。
  (8)审议通过向凌女士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90,668,1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2,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11%;反对 51,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35%;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4%。
  (9)审议通过姚英学先生 2026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90,668,1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2,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11%;反对 51,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35%;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4%。
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963,4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6,3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48%;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3%;弃权 2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9%。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62,2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5,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00%;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4%;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6%。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775,0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9,5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276%;反对 95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458%;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6%。
  表决结果:同意 90,685,2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39,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35%;反对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8%;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690,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5,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00%;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4%;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6%。
  表决结果:同意 1,543,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3,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54%;反对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81%;弃权 2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5%。
  表决结果:同意 90,688,7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3,2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16%;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1%;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3%。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53,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6,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17%;反对 52,3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20%;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3%。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53,4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6,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04%;反对 52,3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20%;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76%。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53,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6,7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66%;反对 53,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68%;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6%。
  上述第 11 至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
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    政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卢创超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昊志机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