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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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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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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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
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新昌县羽林
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本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820,881,245 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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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527,1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1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计 215 人,代表股份 339,937,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8,750,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2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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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42,955,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73%;反对 2,722,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41,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963%;反对 2,722,8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8%;弃权 785,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3,161,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466%;反对 2,512,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47,1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111%;反对 2,512,8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04%;弃权 790,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85%。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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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43,165,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479%;反对 2,512,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51,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268%;反对 2,512,8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04%;弃权 785,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4,979,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14;反对 1,456,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65,2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49%;反对 1,456,3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6%;弃权 28,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3,029,9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87%;反对 2,494,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15,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44%;反对 2,494,8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8%;弃权 939,5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8%。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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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43,647,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870%;反对 2,783,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933,4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26%;反对 2,783,6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3%;弃权 33,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3,744,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50%;反对 2,706,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30,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07%;反对 2,706,1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7%;弃权 1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关于新增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636,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839%;反对 2,814,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922,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650%;反对 2,814,1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4%;弃权 1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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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5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54,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495%;反对 10,637,84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10%;弃权 158,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6%。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关联股东对议案 9 需回避表决。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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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如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育真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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