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聚 德: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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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26-16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与度,本次股东会对全部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 217 号公司 517 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金梅女士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45,499,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4060%。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647,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6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5,725,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2214%。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142,474,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9%;
反对 2,65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75%;弃权
份总数的 0.2516%。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62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4.9726%;弃权 36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8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对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专项报告,报告
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42,466,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57%;
反对 2,65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58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615,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4.9547%;弃权 3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42,465,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51%;
反对 3,013,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11%;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614,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3019%;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42,488,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06%;
反对 2,65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43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636,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4.9547%;弃权 3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2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42,485,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89%;
反对 2,578,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9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634,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4.2184%;弃权 4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2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表决情况:
  同意 7,78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97%;反
对 2,65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85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3.405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62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4.9547%;弃权 3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6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42,433,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32%;
反对 3,045,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1%;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582,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6015%;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42,474,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9%;
反对 2,576,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308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62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4.1949%;弃权 4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5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2,364,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54%;
反对 2,78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43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512,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1193%;弃权 3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2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42,366,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71%;
反对 2,78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0%;弃权
份总数的 0.24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515,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1137%;弃权 3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4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42,449,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42%;
反对 2,697,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9%;弃权
份总数的 0.24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598,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5.3332%;弃权 3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4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丽、齐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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