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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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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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田浩林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上披露《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时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鲜志刚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6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810,402,14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483%。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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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共 3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32,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903%;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7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96,48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
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五项议案,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
过了上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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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革
田浩林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