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26-19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4 人,代表股份 4,178,234,2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5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783,075,10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1 人,代表股份 395,159,12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3 人,代表股份 623,869,62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8,710,50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1 人,代表股份 395,159,12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00%。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
下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4,073,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709,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31%;
反对 4,023,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50%;弃权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4,410,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046,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871%;反对 3,798,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9%;弃权 24,9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57,990,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807%;弃权 158,1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6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7552%;反对 20,085,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94%;弃权 158,1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4,026,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661,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255%;反对 4,02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9%;弃权 184,4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4,033,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668,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266%;反对 4,024,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1%;弃权 176,2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李伟东先生、应华东先生、冯天俊先生
作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对 202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出
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与内部审计机构
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现场工作时间
及履职保障、其他特别职权履职情况、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培
训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吴雨晴、方雪诗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