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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203 号
致: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浙
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贵公司二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建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28人,代表股份982,070,01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277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534,411股,反对股份1,309,900股,弃权股份225,7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503,911股,反对股份1,315,400股,弃权股份250,7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5%。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706,011股,反对股份1,334,000股,弃权股份30,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426,111股,反对股份1,605,800股,弃权股份38,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6%。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586,711股,反对股份1,240,200股,弃权股份243,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0%。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558,811股,反对股份1,268,100股,弃权股份243,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519,511股,反对股份1,304,400股,弃权股份246,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1%。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494,511股,反对股份1,329,400股,弃权股份246,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6%。
经表决,同意股份20,579,338股,反对股份1,358,400股,弃权股份32,6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8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表决,同意股份978,503,101股,反对股份3,556,510股,弃权股份10,4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8%。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745,911股,反对股份1,273,000股,弃权股份51,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2%。
经表决,同意股份969,025,251股,反对股份12,972,060股,弃权股份72,7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17%。
经表决,同意股份975,114,601股,反对股份6,884,310股,弃权股份71,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8%。
经表决,同意股份974,929,001股,反对股份7,069,910股,弃权股份71,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9%。
经表决,同意股份975,215,301股,反对股份6,783,610股,弃权股份71,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0%。
经表决,同意股份980,564,411股,反对股份1,434,500股,弃权股份71,1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7%。
经表决,同意股份845,828,012股,反对股份1,434,200股,弃权股份184,8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表决,同意股份845,826,262股,反对股份1,455,200股,弃权股份181,8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8%。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表决,同意股份20,091,088股,反对股份1,468,500股,弃权股份394,5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141%。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与所审议的部分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股东会由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所审议的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