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6-032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公司综合实验大楼三楼会议室。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8 人,代表股份 146,218,16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0,786,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26 人,代表股份 15,431,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6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6 人,代表股份 15,559,7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7,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26 人,代表股份 15,431,8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2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4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
反对 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弃权 2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2,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3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
反对 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79,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12,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
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5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2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3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6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35,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7%;
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7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陈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6]0021 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