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
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
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度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 2026 年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
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贵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会议
召集人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11 人,
代表股份合计 276,085,2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9204%。具体情
况如下: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264,192,23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717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共 309 人 , 代 表 股 份 11,893,0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310 人,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 5,6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744%;通过网络
投 票 309 人 , 代 表 股 份 11,893,0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计投票提案方式,由公司对中小股东进行
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
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共六项,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与网络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投票情况
合计 270,797,739 5,251,500 360,000
占比 98.0848% 1.9021% 0.1304%
事会工作报 股东投票情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告 况合计
合计 12,285,500 5,251,500 360,000
占比 68.6456% 29.3429% 2.0115%
现场与网络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投票情况
合计 271,093,139 4,953,600 38,500
占比 98.1918% 1.7942% 0.0139%
财务决算报 股东投票情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告 况合计
合计 12,580,900 4,953,600 38,500
占比 71.5922% 28.1887% 0.2191%
现场与网络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投票情况
合计 271,080,739 4,966,000 38,500
占比 98.1873% 1.7987% 0.0139%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情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度报告
况合计
合计 12,568,500 4,966,000 38,500
占比 71.5271% 28.2593% 0.2191%
现场与网络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投票情况
合计 270,452,800 5,571,000 61,439
占比 97.9599% 2.0179% 0.0223%
其中:中小
拟不进行利
股东投票情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润分配的议
况合计
案
合计 11,940,561 5,571,000 61,439
占比 67.9483% 31.7020% 0.3496%
现场与网络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投票情况
《公司董 合计 270,494,800 5,527,100 63,339
事、高级管 占比 97.9751% 2.0020% 0.0223%
理人员薪酬 其中:中小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管理制度》 股东投票情
况合计
合计 11,982,561 5,527,100 63,339
占比 68.1873% 31.4522% 0.3604%
现场与网络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投票情况
合计
占比
其中:中小
董事薪酬方
股东投票情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案
况合计
合计 11,970,061 5,541,400 61,539
占比 68.1162% 31.5336% 0.3502%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元宝(签字)
经办律师: 任斌(签字)
经办律师: 马文文(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