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
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
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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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贵公司已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关于取消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部
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
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方式
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
方式与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85 名,
代表股份数 112,277,422 股(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下同),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 37.049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17 名,代表股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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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 5,145,0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78%。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
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 76 人,代表股份数 7,850,45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按《公司章
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20,144 股同意,43,138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25,844 股同意,37,438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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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20,432 股同意,42,850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25,744 股同意,37,438 股反对,14,2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13,332 股同意,49,950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14,693,572 股同意,591,798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95%。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244,512 股同意,591,798 股反对,14,14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81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20,432 股同意,37,438 股反对,19,552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12,832 股同意,50,350 股反对,14,2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785,860 股同意,50,350 股反对,14,24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72%。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25,979 股同意,30,967 股反对,20,476 股弃权,同意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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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799,007 股同意,30,967 股反对,20,476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4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14,500 股同意,48,782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787,528 股同意,48,782 股反对,14,14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8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159,670 股同意,97,968 股反对,19,784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732,698 股同意,97,968 股反对,19,784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0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156,197 股同意,107,085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729,225 股同意,107,085 股反对,14,14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5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111,667,240 股同意,588,942 股反对,21,2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240,268 股同意,588,942 股反对,21,24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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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12,700 股同意,50,582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度中期分红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18,744 股同意,44,538 股反对,14,1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791,772 股同意,44,538 股反对,14,14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26%。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112,213,332 股同意,42,850 股反对,21,24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786,360 股同意,42,850 股反对,21,24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36%。
(17)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陈德水
得票数为 110,105,4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0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678,47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331%。
根据表决结果,陈德水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程新平
得票数为 109,955,64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93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528,6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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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程新平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徐小荣
得票数为 109,953,4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93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526,42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963%。
根据表决结果,徐小荣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郑晓阳
得票数为 110,103,14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06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676,17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038%。
根据表决结果,郑晓阳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李军
得票数为 110,105,36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0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678,39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321%。
根据表决结果,李军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张惜丽
得票数为 110,103,26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06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676,29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053%。
根据表决结果,张惜丽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徐建妙
华康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得票数为 110,104,13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06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5,677,16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164%。
根据表决结果,徐建妙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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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胡振标_____________
潘远彬_____________